《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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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2-11-05 20:24:17来源: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同时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怎么办

  如果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别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时该怎么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此作了规定: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时,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2002年9月15日起,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会受到重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重罚的规定。

  如果你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你将会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这样两种情况: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要用中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法第18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商标注册申请日如何确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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